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顺利进行和师生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各类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教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信息化录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规定归口管理。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财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将学校固定资产拆卸、改装、出借、调拨、报废或带出校外。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向集团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集团的指导与监督,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二)加强固定资产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考核评价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固定资产优化配置等工作。
(三)组织布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办理盈亏报废事项,出具清查报告。
(四)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新增、维修、调拨、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的流程。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的建账与管理,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负责ERP 系统固定资产模块正常运行,利用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变更、处置拆分、调拨、报废等手续;检查、指导和监督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使用情况。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校固定资产采购预算。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务部门参与购置固定资产的经费拟定计划,监督各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对受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全面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负责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保证账账相符。
(三)参与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于清查存在的账实不符情况以及减值的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负责固定资产入账、清理等账务管理,监督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等管理。
(五)负责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二)负责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养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做到账物相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三)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实物资产的调拨并及时调整账簿,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
(四)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进行上报。
(五)对破损经维修仍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并及时调整账簿。
(六)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八条 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实验、实训设备,家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1 款或第2款规定的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外部投资的物品。
(四)单价不定,耐用期一年以上且非独立使用,专为其他固定资产配套使用的设备,属于附属设备或附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包括行政用房、教学用房、附属用房、建筑物及植物绿化等。如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餐厅楼、锅炉房、水塔、水井、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
(二)设备与家具。是指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办公与事务的设备等。包括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学生课桌及家具、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器具、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印刷机械等。
(三)改良支出。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改良、维修等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改良、房屋改良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五)图书。是指各种专业图书、技术图书和重要杂志等。
(六)土地使用权。
(七)软件、专利权。
(八)著作、版权。
(九)非专利技术。
(十)商誉。
其中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著作、版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价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计价的审定工作。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计价,其成本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费、包装费和安装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保险费等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物资成本、人工成本、机械施工、相关税费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和修缮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入账;没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同类资产市场价值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实际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各项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为其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调拨、建造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拨方式解决,充分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闲置、重复购置;无法调拨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要求及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从严控制、合理的购置、建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原则上只能在预算内购置资产,预算外或超出预算额度的,必须申请增补预算,在预算增加后才能购置。使用部门应当于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前,结合部门发展规划提出固定资产配置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存量,会同采购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下学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集团后勤部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凡超过人民币30万元预算的大批设备购置、单台(件)或成套价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者新建实训室需完成立项审批。由使用部门结合部门发展建设规划提出立项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以及校内外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注明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评审结果经校长、董事长批准后立项建设。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置到货后,采购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组织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验收,根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核对该资产的规格型号,检查其外观是否完好无损、附件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到货验收,办理领用手续。
(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购置到货后,采购部门提出初验申请,组织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进行货物初验;安装完成后,使用部门对已安装调试到位的固定资产组织试用、检测确保正常运行,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沟通,由供应商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如试用、检测正常符合要求,由采购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供应商现场进行质量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办理领用手续。
(三)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严禁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由采购部门办理退换货手续。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捐赠单位办理接受验收,由财务部门估值入账环节,验收报告详细记录收到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外观情况等,验收合格后按照凭证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五)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安装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合要求者,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合格后的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竣工图纸等相关的技术资料原件由基建部门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
(一)所有购入、调入、自制及赠送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或赠送方式,验收合格后均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交使用部门管理,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保存或在账外滞留。
(二)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ERP 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模块办理录入手续,录入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合同、发票等请购审批文件按相关的财务制度办理入账手续。
(三)新建房屋、构筑物,自制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后,由财务部门审定在建工程转固计价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ERP 系统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如遇新建房屋、构筑物,自制固定资产由多个固定资产卡片形成,要进行资产合并后凭相关文件资料递交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凭验收合格报告、资产捐赠协议在ERP 系统办理录入手续,录入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按照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捐赠协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为各项固定资产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检查、维护与保管情况,严格遵守使用规范,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每项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保管都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需要确定一名固定的资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并报总务处备案;同时,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具体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员工离职,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将离职员工所使用资产收回并清点登记移交后,在ERP系统中提交资产变更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离职相关手续。调岗人员如带所使用资产调岗的,需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产调拨手续才能进行资产转移;如离职、调岗是资产管理人员的,除交回名下资产外,所负责工作的相关资料档案以及工作内容要进行交接。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仓库、实验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特点、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维修计划,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一)固定资产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维修原则,使用部门能修复的应及时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登记维修记录;使用部门不能修复的提出申请,由校内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维修;校内技术人员鉴定不能维修的,使用部门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委外维修申请单》(见附件2)报采购部门联系校外维修。
(二)凡属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采购部门与厂家联系维修工作。
(三)固定资产维修完成后,使用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确认是否已修复。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管理。
(一)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借用的,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凡已安装的固定资产及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
(二)校内部门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申请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明确资产名称、编号、型号、规格等,并注明归还日期,固定资产借用申请部门在办理资产借用以及使用过程中应指定负责人员,负责借用资产的申请手续的办理,资产交接以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在借用使用中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资产管理原则,由借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借出部门需及时追踪归还情况,应指定负责人员负责借出资产的准备,借出、收回时的资产状态检查以及填写记录。
(三)固定资产借用仅限学校部门之间公用,禁止公物私借,如因公物私借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借出者承担责任。
(四)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科研协作或参加校外比赛,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
(一)固定资产不同部门之间调拨的,由调入部门提交调拨申请,经调出、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审签,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总务处处长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ERP 系统完成资产调拨的信息变更。由调入部门安排人员跟进固定资产实物调拨工作。严禁未办理调拨手续提前完成实物调拨的行为,发现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内部发生的调拨,资产管理员应提交调拨申请,注明变动存放地点,使用人等信息,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学校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在本学校内进行按需平衡调剂。使用部门对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以便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剂。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率。使用部门有闲置、多余积压固定资产而不及时报告者,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界定,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挪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公物私用、外借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三)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损失的;
(四)未了解仪器性能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资产设备,造成损失;
(五)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指导错误,造成损失;
(六)外表有明显摔磕碰痕迹的;
(七)由于失职导致固定资产设备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八)使用部门管理混乱,如装修搬迁、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资产未移交造成损失的;
(九)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固定资产,但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按照操作规程试用新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经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被抢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需赔偿的,根据固定资产具体损失情况计算损失价值的方法: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对通用性的固定资产,如电视机、冰箱、空调、照相器材、摄像机、计算机、打印机等的丢失或损坏,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赔偿;
(四)损坏、丢失购置日期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赔偿;
(五)损失、丢失购置日期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
(六)图书、期刊资料类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按照原价赔偿;
(七)单价超过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的贵重固定资产丢失或者损坏,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责任人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部门缴纳;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责任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偿还,对于不按期缴纳赔偿金的,财务部门按照学校处理决定从工资扣除。
第六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通知使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由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人员、技术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验收,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然后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和原始档案存档工作。如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早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关图纸、说明书、照片、合格
证书等技术资料在完成验收后由使用部门上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使用部门需要的可保存复印件或向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一般设
备的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保管。凡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
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指定专人负
责,经常记录仪器设备的精密度、重要技术指标、重要隐患以及
使用和变动情况;做好定期检查、校验、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
作。
第七章 自制、捐赠和合作办学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教学、科研、生活等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由于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确需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提出自制固定资产的项目计划报请审批(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自制固定资产必须严格鉴定验收。
(一)自制固定资产完成后须经3人以上的专家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者,经运行后质量可靠,可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完工报告,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二)自制固定资产须进行严格的价值鉴定工作,由财务部门按外购件、材料费、加工费等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审定计价。
(三)自制固定资产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捐赠和合作办学固定资产的管理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需有捐赠方、接受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资产所有权、处置办法,资产的使用、维护及处置按照协议约定办法进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捐赠单位办理接受验收,验收报告详细记录收到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外观情况等,资产管理部门凭验收合格报告、资产捐赠协议在 ERP系统办理录入手续,录入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按照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捐赠协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同类资产市场价值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实际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各项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学校与厂商合作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应对合作方提供的资产的所有权、使用维修、报废处置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提供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学校的,需办理入账手续。其流程参照接受捐赠资产管理规定。拥有合作办学资产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不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由使用部门建立合作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所有信息,并报送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厂商三方参与,做好企业提供资产验收工作,详细记录资产所有信息。使用部门负责合作资产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10-12月份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由总务处资产管理科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部门协助清查,使用部门配合清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台账核对,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清查盘点完成后总务处资产管理科负责编写清查报告,报送集团后勤部。
第三十六条 资产盘点时,要同时进行资产编码标签的检查,保证编码标签的完整有效,出现损毁的要重新打印粘贴。
第三十七条 清查、核对中对闲置资产情况的进行摸底,统计
可调拨的闲置资产信息,以便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剂。盘点结果
出现盘亏、盘盈情况时,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根据盘点情况做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于损耗或陈旧,折旧期满不能继续使用;
(二)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
(三)由于办公资源更新,原有的资产已不符合配套使用的要求;
(四)严重缺少配件,或者维修费用过高,没有修复价值的;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六)其它经学校和集团财务部门批准确认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见附件3),电脑、打印机、多媒体设备、服务器、交换机等IT 类资产报废还需经学校信息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见附件4),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管理范围和实务操作,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济大泉院院字〔202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
2.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委外维修申请单
3.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
4.烟台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烟台科技学院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