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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烟台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公民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校务公开、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学校信息,是指烟台科技学院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烟台科技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力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拟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学校各部门(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学校设立烟台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行政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推进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具体职责是: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十一 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

第十 各部门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依法及时、主动公开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受理、答复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协助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其他信息公开工作。

部门(单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部门(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保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开展,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 信息公开根据信息的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各部门(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 主动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二十一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附件),各部门(单位)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二十三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包括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新闻网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办公系统、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六)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二十四 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的部门(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

二十五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十七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等部门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文件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处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分别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应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单位)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二十 除规定的学校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十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用途;

(四)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十一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三十二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十三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山东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三十六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十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四十 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四十一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四十二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七章    

四十四 学校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五 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济大泉院院字〔202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台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